来源:检索中心作者:穆旭东、马丽丹、李洋、李晨发布时间:2021/6/30 17:15:56
实施许可,是指专利的所有人允许另外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专利有效期间内,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并向他人收取使 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 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 施许可既使专利权人克服了缺乏市场判断能力的弊端,又使部分市场主体摆脱无 专利的困境,因此其作为专利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专利技术转化的 进程,提高了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 对外公示的行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对该办法不甚了解,本文就对办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广大社会公众有所帮助。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上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能够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出现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是利害关系人能够将其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 能够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能够作为技术进口对外付汇的凭证;作为企 业单位评定高新技术的依据。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办法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如 果当事人逾期办理的,应当重新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提交当事人双方签署 的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性声明。
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许可人或 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为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由许可方、 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当事人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申请表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应 当填写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号、许可种类、专利许可范围、合同生效 日期、合同终止日期、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等信息,专利许可范围指地域范围,一 般应填写为中国,当事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代理机构名称不用填 写,申请表须由许可方签章,许可方为外国人的可由代理机构签章。使用费应当 以人民币或美元作为结算单位,以其他币种结算的须按照近期外汇牌价将其折算 成以人民币或美元为货币单位的数额。如果使用费为零的,支付方式为无偿。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备案,并且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业务手 续,目前该项工作由初审部发文处负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 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如果备案涉及的专利数量多于三件,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中专利号及专利名 称的采集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再将备案专利的相关信息填写在附页。
对于办理成功的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在专利公报中 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同时也会在专利登记簿上也会有记载,针对未授权的专利 申请同样可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但是尚未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 予公告。经备案的专利申请公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其进行公告;专利申请 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文件的提交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和邮寄两种方式递交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相 关文件。
3.1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107 房间。
寄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 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合同备案” 字样。
3.2 到专利局代办处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全国各地的代办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首页左下方地方子站链接。
四、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审批时间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部门规章)的规定:备案部门在收到 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备案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