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中心作者:马丽丹、穆旭东、李洋、姚倩发布时间:2021/6/30 17:15:56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请数量一 直占有专利总申请量的较大比例,但是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 并没有针对外观设计出具过任何形式的评价报告。随着知识 产权事业蓬勃发展和人们对专利越来越重视,进而相关的侵 权纠纷也多了起来,为了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新专 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 的业务,在以往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基础上,引入对外观设 计专利的评价,弥补了该领域的空白。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经 推出了一段时间,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对该报告的办 理及相关情况不甚了解,本文就对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 手续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广大社会公众有所帮助。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 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 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检索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或检索报告。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分 新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国家知识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外观设计是没有相应报告出具的, 然而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即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却有很 大改观,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即根据专利的 申请日期来判断,若专利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的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 检索报告,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专利,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人资格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只限于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 然而针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 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 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 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 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 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3、提交材料 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由代理机构提出。假如有代理机构,却不需要由代理机构来做的,须提交一份 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不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做专利权 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的声明(原件)。若专利权人没有代理 机构,需要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来为该专利权人做专利权评价 报告或检索报告,需要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100007),注 意填写表格 2 或 3 项,声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权评价 报告或是检索报告。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提交合同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
3.1 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式一份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100701)
3.2 专利检索报告:一式二份 A、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120701) B、专利证书复印件
4、费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检索报告请求费 2400 元,须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若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缴足专 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 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5、完成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