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9/8 15:51:54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的重要制度突破之一,是将“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纳入商标异议的法定事由,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该条款明确,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均可提出异议。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九条分两款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予以规制: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第二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2019年《商标法》,“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仅作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法定事由,并未纳入商标异议可主张法定事由范畴。该法第三十三条异议程序中,虽可依据第四条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但不能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作为异议理由。权利人仅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开展维权,周期较长,救济途径具有滞后性。
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异议法定事由进行了优化完善,这意味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将不再仅限于通过商标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进行规制,同时将成为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遏制不当商标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两个月法定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赋予的程序权利,以第十九条作为实体法律依据提出商标异议,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商标注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