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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微课堂 | 第八十八讲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商标的审查实践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4/24 10:31:59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工作进入到系统性保护的新阶段,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价值”的同时,相关主体对于非遗“市场价值”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希望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丰富传承方式、转化经济价值,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多数市场主体的第一选择。

近些年,非遗相关商标申请呈现平稳趋势,为商标审查实践形成并固化具有共识性的工作规则提供了有利条件,商标审查得以在个案之外,形成系统性的非遗保护屏障。这些审查共识是在大量行政案件和司法判决中总结出的考量因素和裁判逻辑,例如:

(一)非遗名称原则上属于公共资源,具有商业标识之外的历史文化传承功能,不宜为个体独占专用。

(二)对于恶意抢注非遗名称,传承人的姓名、肖像等行为,一经发现,采取“零容忍”查办。

(三)逐步探索商标审查关口前移,由事后救济转向主动驳回。

案例一:

80723078商标,申请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人唐某某为自然人。经查,“锦歌”是福建省五大曲种之一,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锦歌”作为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传承的公共属性,其本身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审查中亦未发现申请人系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综合以上考量因素依法驳回商标申请,理由如下:“锦歌”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适宜作为商标被一家独占,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同时,该申请人并非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主体,将遗产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案例二:

86743759商标,申请使用在“锦缎”等商品上,申请人张某某为自然人。经查,“刘代娥”为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家族织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中国织锦工艺大师。审查中未发现申请人与非遗传承人刘代娥之间存在任何关联,申请人亦未向商标审查管理部门提供经刘代娥本人同意申请注册其姓名商标的授权材料。综合以上考量因素,裁判该商标系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姓名的抢注,依法驳回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