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4/21 8:16:41
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具体案例

被比设计
(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对比专利(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被比设计产品名称为“保鲜膜置物架”,对比专利产品名称为“保鲜膜支架”,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被比设计与对比专利相比,二者整体结构相近,前后两个立架的形状和结构也相近,中间连接件的形状和结构基本相同,区别点主要在于本专利为不规则四边形,有三层横片,而对比专利为不规则五边形,有四层横片,且连接件的数量不同。
如何判断二者是否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需要重点考虑对比专利是否存在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二者在此设计特征上的相似程度。
经检索发现此类置物架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如下:

(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从现有设计状况来看,对比专利采用的立架和连接件的结构设计,立架的不规则多边形和多层设计,第一层横片的带有“U”形镂空的矩形设计,第二、三层横片的“E”形设计,每层横片左端的连接口设计,右端的弯折设计,连接件带有条状镂空的短杆状设计,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的设计特征。被比设计在上述设计特征上与对比专利极为接近,二者的相同点对置物架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更加显著的影响。尽管被比设计较对比专利缺少立架的一条边和一层横片,在被比设计与对比专利的形状和结构从整体观察具有高度近似性的前提下,该区别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也相对较低。因此,对于置物架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被比设计与对比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可能性较大,被比设计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
案例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将被比设计与对比专利进行侵权比对分析时,为了准确识别“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需要通过充分检索全面、深入掌握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再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对被比设计与对比专利是否构成近似外观设计作出精准的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