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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微课堂 | 第八十二讲 商标显著性的两种分类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3/31 15:50:59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所述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亦称区别性识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将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这一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其本质在于通过独特的标识符号,帮助消费者建立商品(服务)与提供者的稳定联系。根据显著性的来源,可将其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两类。

一、固有显著性:先天优势的法律认可

固有显著性,强调商标本身在设计或命名时即具备独特性和区别性。此类商标通常不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而是通过创新性表达实现差异化。一是臆造词汇,如“Kodak”(胶卷)、华为(电子产品),因无实际含义而天然具有强显著性;二是任意性词汇,将现有词汇用于无关领域,如小米(电子产品)、“Amazon”(电商平台);三是通过语义的跳跃性,赋予商标独特性、间接描述性词汇,如“Microsoft”(软件公司,暗示微型计算机软件的结合)。法律对固有显著性的认可体现在《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类商标通常无需经过长期使用即可申请注册,审查通过率较高。

二、获得显著性:后天的法律认可之路

获得显著性(又称第二含义)是指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被法律赋予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典型情形包括:描述性词汇,如两面针(牙膏品牌,原为描述中草药成分)、饿了么(外卖平台,原为口语化表达);通用名称或地名,如哈尔滨啤酒(通过长期使用使哈尔滨脱离地理含义,成为特定啤酒品牌标识)。值得注意的是,获得显著性的认定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实践中,申请人需提交大量使用证据(如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市场调查报告等)以证明其商标已获得第二含义

综上,固有显著性是商标先天的区分优势,通常可直接注册;获得显著性则是后天使用形成的“第二含义”,是对缺乏固有显著性标志的法律补救,二者共同构成商标法的显著性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