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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微课堂 | 第六十四讲 浅析商标案件审理实践中如何保护知名人物形象权益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5/4/25 16:31:55

知名人物肖像商标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影响力及商业价值。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诸多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违规注册申请知名人物肖像商标,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这类行为不仅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价值产生负面影响。下面笔者结合商标案件审理实践,对如何保护知名人物形象权益进行探讨。

一、对现有知名人物形象的保护

适用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所指“保护在先权利”具体到肖像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但是“肖像权”属于人格权,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灭失。故此处的“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

具体案例

案件类型: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图样:


审理要点:申请人系牙买加籍田径运动员,多次打破短跑世界纪录,在比赛获胜后常以射箭姿势作为其庆祝动作。通过大量新闻报道,申请人及其招牌庆祝动作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公众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中的人物形象和动作姿态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申请人及其招牌庆祝动作,从而误认为争议商标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系经过申请人许可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肖像权,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二、对已故知名人物形象的保护

适用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中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具体案例

案件类型: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图样:


审理要点: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父亲的肖像权,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申请人父亲李兴发(1930-2000)已逝世,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事实可知,李兴发本姓令狐,是著名的“勾兑大师”,其品酒的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的其父亲品酒头像的形象高度一致,且争议商标文字含“勾调大师、令狐”,争议商标整体含义指向申请人父亲李兴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申请人父亲李兴发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