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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微课堂 | 第五十八讲 浅谈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热点问题-发明人身份认定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5/4/21 8:48:44

近两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成果频出,在3月底举行的中关村论坛会议主要是围绕AI大模型、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进行深入探讨,人工智能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相关专利申请量迅猛攀升。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的有力举措,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规范其应用等方面意义重大。在申请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时,人工智能工具或系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成为创新主体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发明人身份的认定

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明确记载了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

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发明人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相关案例:

2019年,史蒂芬·L·泰勒创建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命名DABUS,并以 DABUS为发明人提交了专利申请。初审阶段的审查意见指出,发明人是指通过自己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涉案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史蒂芬·L·泰勒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史蒂芬·L·泰勒认为,将发明人登记为 DABUS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发明人”。在受理该复审请求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随即组建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首先梳理专利法中与发明人有关的所有条款,通过系统性地解读得出,指出 DABUS是“人工智能系统”,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三种类型中的任一种,不能享有专利法上发明人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审批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