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5/3/12 13:41:58
商标近似判定中“包含关系”的审查是商标相对理由审查的重点,申请人了解该类型商标的审查实践,可有效防范自己的商标品牌陷入侵权纠纷或商标无效的法律风险,显著节约其时间与经济成本。
首先,简要介绍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及方法。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着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当然,该判定的前提是,确定待审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其次,结合案例,着重介绍商标近似判断中包含关系的审查实践。
该案例中,“华为”商标在通信及电子消费领域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该商标认知度较高,即便“华为海思”商标添加“海思”元素,消费者基于一般注意力仍会首先识别“华为”标识,进而产生混淆。故“华为海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商品上,应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华为”商标判定近似。该案例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商标完整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有关规定。
该案例中,虽然“思念”商标在“速冻水饺、汤圆”等方便食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待审商标“祖母思念”中的“祖母”是直系亲属的一种称谓,“思念”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物的深切怀念和牵挂。祖母和思念都具有固定含义,当“祖母”作为亲属称谓与“思念”叠加后,整体构成要件通过要素叠加形成特定语义指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独立识别特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且待审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方便食品”类别。故“祖母思念”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商品上,与在先他人已注册的“思念”商标不构成近似。
最后,从上述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整体表现形式是包含关系商标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当商标中包含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与在先商标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中虽然包含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但商标本身具有显著的其他含义,与在先商标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