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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五十讲 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5/1/16 9:19:22

一、法律概念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为了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明确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变化状态图是用来展示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变化状态图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判断时应予以考虑。对于具有都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如果对比设计中包含了本专利的所有变化状态,二者很容易进行对比判断,但对于与对比设计相比本专利只公开了部分变化状态的情况,我们如何考量二者变化状态不完全相同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呢?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4.1节中规定,对比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反映产品各面视图的,应当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对比设计所公开的信息。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出产品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则该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也视为已经公开。因此,对于对比设计相比本专利缺少变化状态的情况,如果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则该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也视为已经公开。

二、具体案例

本专利主要视图

(案例来源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对比设计1主要视图

(专利图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本专利产品名称为高尔夫球刷(多功能1),从产品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展示了两种变化状态,一种是刷头顶部内凹,尖推杆收纳在刷头内没有露出的状态(状态1),另一种是刷头顶部内凹滑动座内可以推出一个较短的尖推杆的状态(状态2)。对比设计1产品名称为球刷,和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产品视图中只展示了刷头顶部尖推杆收纳在刷头内的状态,而未展示可以推出尖推杆的变化状态。在对比判断时,要将本专利包括变化状态的所有设计特征与对比设计1进行比对,即将本专利展示的两种变化状态与对比设计1分别比对。

本专利状态1与对比设计1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和具体设计均基本相同,二者区别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未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状态2与对比设计1相比,虽然对比设计未展示推出尖推杆的状态,但从顶部内凹处的圆孔,侧面有滑动推钮的设计特征来看,对于高尔夫球刷类产品,在使用时在顶部内凹滑动座内可以推出针状的尖推杆是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能够推定出的外观设计,在二者刷头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刷头侧面跑道形内凹滑槽和胶囊形推钮、顶面内凹滑动座和圆形结构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点亦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三、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对比设计相比本专利缺少某种变化状态的情况,在对比判断时,还要根据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以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若外观设计专利的变化状态属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可以推定出的外观设计,则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应当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