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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五讲 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实用新型现有技术的考量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3 11:07:49

 

一、适用情形

在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评述中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毫无疑问属于现有技术,能够作为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文件以图片或照片为主,仅有少量的文字说明,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

在检索过程中,当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产品的外部结构特征,而这些外部结构特征是有可能从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的不同视图中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则可以考虑在外观设计专利中检索以获得可用的对比文件。

以“一种防变形汽车钥匙壳”(申请号为CN202021982904.6)为例,介绍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适用情形。

 

二、案例简介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2021982904.6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防变形汽车钥匙壳,包括主壳体及固定在主壳体上的两边框,其特征在于:每一边框均包括有两框体,所述两框体的底端固定连接,所述两框体的顶端相互分离,所述两框体的顶端均设置有卡接孔,所述主壳体的顶端设置有两卡接柱,所述两边框的卡接孔分别套合于卡接柱的两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变形汽车钥匙壳,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壳体为硅胶材质。

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均为钥匙壳的结构特征,且上述结构特征能够从钥匙壳整体外观的不同视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使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卡接孔”与“卡接柱”等装配结构,但是该结构仍然有可能从各个部件外观的不同视图中确定。而权利要求2中为材质特征,材质特征一般不能从图片或照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针对上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尝试在外观设计专利中进行检索;而针对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公开的可能性较小,可以考虑结合其他对比文件进行评述。

构建检索式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说明部分较为简要,因而不宜采用过多关键词限定,一般仅用产品名称及用途中可能会出现的关键词即可;当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文献量较大时,可结合追踪、分类号限定等手段,以提升检索效率;本案在检索过程中通过对某一设计人的追踪,得到了多篇可用的对比文件(授权公告号为CN305899853SCN305657795S)。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授权公告号CN305899853SCN305657795S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获得启示,面对“钥匙壳”这类既要求实用性也要求美观性的产品,应当意识到申请人在面对专利保护时,可能寻求外观设计作为保护手段,在检索过程中也应拓宽思路。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仅能作为现有技术,不能作为抵触申请评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而在检索中需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开日。

 

三、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大不同,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中仍然包含较多的技术信息,有可能作为现有技术成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检索人员针对权利要求中不同类型的特征可采取不同的检索策略,在面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为能够仅从图片或照片的不同视图中即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情况时,不妨在检索中考虑在外观设计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人员也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进行把握,在检索时选择针对性的策略以更快获得合适的对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