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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四讲 明显存在转用手法启示的转用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3 11:07:49

 

一、法律概念

在外观设计领域,“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权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也包括如下情形:授权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启示的情形:

1)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2)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3)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4)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适用情形

 

 

(本专利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2030451128.6

 

 

(对比设计1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震旦能源)

以“玩具(基因球)”(申请号为CN202030451128.6)一案为例,从图中可看到,本专利整体近似呈球形,由20个小球和30个杆组成。小球分三层排列,上部第一层有5个小球呈水平排列,中部第二层有10个小球,呈间隔交错排列,下部第三层有5个小球呈水平排列;每两个相邻的小球间均通过一个杆相连,杆呈圆柱体。

通过互联网检索,在微信公众号中检索到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1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由图片公开的可燃冰分子的球棍模型形状,由外部的水分子笼和内部的甲烷分子共同组成,二者之间无连接结构。由于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属于单纯性状的外观设计,因此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外部的水分子笼的形状相比,二者仅存在细微差别。因为对比设计1公开的是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且本专利为玩具的外观设计,由其他现有设计转用到得到的玩具的外观设计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启示的情形,因此,本专利是由对比设计1外部水分子笼的形状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三、总结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外部的水分子笼的形状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在判断现有设计的转用时,除了对设计特征进行比较外,还应当考虑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是否属于转用的各种情形,是否属于存在具体的转用手法启示,但对于玩具等特殊类别的产品外观设计,无论其由什么类型的现有设计转用得到,只要没有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都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即不需要提供转用手法的启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