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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外观设计”系列微课堂 | 第三讲 需要启示的组合

来源: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3 11:07:49

 

一、法律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如果本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本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本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二、适用情形

 

 

(本专利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1730548770.4

 

 

          (对比设计1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1330556492.9

 

 

           (对比设计2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号CN201730015143.4

以“椅子(V5013-DW)”(申请号为CN201730548770.4)一案为例,从图中可看到,本专利椅背和椅座处的框架,以及椅脚是弯折形成的一体式设计,椅背向后倾斜,框架呈圆角90度弯折形成近似梯形的椅脚,且框架末端位于椅背和椅座的弯折处,椅脚下部轻微外翻。

在进行图像检索时,在现有设计中分别检索到了与本专利椅子的框架、以及椅背椅座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即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但因为对比设计1的椅背和椅座是缠在框架外的横向绷带,且其和框架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的框架和椅背椅座的连接方式完全不一样,因此如果将对比设计1的框架和对比设计2的椅背椅座进行拼合时是需要启示的,但因为对比设计2也是带有框架的,且椅背椅座和框架的连接方式与本案是一样的,因此,可以将对比设计2本身当作拼合的启示,将对比设计1的框架和对比设计2的椅背椅座进行拼合,即可得到与本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三、总结

在对外观设计进行检索时,要考虑被检索外观设计是否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得到的。如果被检索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则被检索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以及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直接拼合、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都属于不需要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具体的组合手法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